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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监理细则-监理细则

内容简介本细则适用于实心砖、多孔砖和空心砖砌体。 <br> 4.2.1施工工艺及监理工作程序: <br> 4.3.1监理要点: <br> 4.3.2.1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要求施工单位努力达到A级或B级水平。 <br> 4.3.2.2砌体材料应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配筋砌体所用钢筋应符合相应规范规定。多孔砖砌体不应用于 0.00以下标高的墙体和基础。厦门市从2002年9月1日起基础以上部位禁止使用烧结实心砖。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楼屋面砖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 <br> 4.3.2.3砌体施工:放样准确、组砌正确、砌筑顺序合理(从低标高处砌起)。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必须同时砌筑,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2/3。临时施工洞口留置,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宽度不应超过1m。脚手眼留置符合规范要求。应根据气候情况控制好墙体砌筑的自由高度。240承重墙的每层墙最上一皮、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砖过梁砌筑应符合要求。砌体灰缝厚度控制在8-12mm之间,饱满度不得小于80%,竖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做好预留、预埋工作,不得打凿墙体或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槽。宽度超过300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在宽度小于500mm的承重墙段及壁柱内不应埋设竖向管线。 <br> 5页<br><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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