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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郑州某高速公路监理细则之十一-监理细则

内容简介一、工程变更 <br> 1、一般规定 <br> (1)工程变更是指任何对原工程形式、数量、质量和内容的改变; <br> (2)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都可提出工程变更。业主提出的变更,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办理;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应经业主同意;承包人请求的变更,监理工程师必须审查,并报业主。任何工程变更必须以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和工程变更令为准,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人实施; <br> (3)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应内容准确、图示规范; <br> (4)监理工程师只对承包人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br> (5)工程变更的内容应及时反映在合同工程施工图纸上; <br> (6)工程变更涉及的费用增减按照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br> 2、办理程序 <br> (1)受理变更意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将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意向按业主受权处理,超权的上报监理代表。由监理代表处上报业主。 <br> 1)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计量 <br> (1)计量的方式 <br> a 监理工程师独立计量。计量工作由监理工程师单独承担,然后将计量的记录送承包人。承包人如对监理工程师的计量有异议,可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由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出的质疑进行核实,最后做出决定。 <br> b承包人进行计量。由承包人对已完的工程进行计量,然后将计量的记录及有关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 <br> c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计量。在进行计量前,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计量的试件与工程部位,然后承包人派员与监理工程师共同计量,计量后双方签字认可。 <br> 通常采用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计量的方式。 <br> (2)计量程序 <br> 10页<br><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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