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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控制及砼结构实体检验监理细则-监理细则

内容简介1、建筑材料质量监理 <br> 要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首先要确保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的质量。严格执行市建委颁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暂行规定”,认真履行见证取样职责,并作好见证取样和信息反馈的记录;以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从而确实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 <br> 对进场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申报监理组,在审核了材料的质量证明单、检测试验报告以及对现场材料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本工程上。如质量证明单、检测试验报告为复印件时,复印件上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盖该单位的红印章,还要注明复印日期和复印人的签名或盖章。 <br> 1.1钢材 <br> 建筑工程项目中常用的钢材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监理工程师主要监控的内容如下: <br> 钢材进场时,首先必须审核厂方提供的质量证明单,其内容主要为机械性能;此外,还必须对进场钢筋的规格、数量、炉批号等进行核查以确保进场钢材与质量证明单的对应。 <br> 1.3水泥 <br> 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 <br> 水泥进场时应审查生产厂提供的质量证明单,使用外省市生产的水泥还应该检查是否具有建材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外省市进沪水泥准用证”。 <br> 水泥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复试合格者,方可用于工程。 <br> 复试的内容主要有:细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标准稠度和烧失量;三氧化硫、氧化镁等有害物质含量,强度包括三天、七天、八天的抗压、抗折强度。 <br>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和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该品种水泥最低标号指标者,均为不合格产品。 <br> …… <br> 1.13 防水卷材 <br> 1)用于本工程的防水材料都必须有准用证、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试验报告。 <br> 2)本工程的防水材料见证取样实行签证制度,需施工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再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可,才能送至检测中心检测。 <br> 3)所有防水材料必须待复检报告结果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施工。 <br> 4)所有防水材料需检测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的应符合防水工种的技术规范要求。 <br> 2、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要求 <br> 2.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br> 2.1.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br> 2.1.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br> 2.1.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br> 2.1.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br> 2.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br>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br> …… <br> 字数约6.5千字<br><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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