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3、事中控制内容 <br> 3.1、配管阶段 <br> 3.1.1、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施工。 <br> 3.1.2、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线或伸缩缝处,应装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 <br> 3.1.3、电气线路与发热体表面距离、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定。 <br> 3.1.4、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 <br> 3.1.5、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地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连接处均应密封。 <br> 3.1.6、当线路暗敷时,电线保护管应减少弯曲,埋入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深度不应小于15mm。 <br> 3.2、配线工程: <br> 3.2.1、配线所采用的导线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br> 3.2.2、配线的布置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绝缘导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与地面之间、与管道之间的最小距离,绝缘导线相互之间最小距离应符合规范规定。 <br> 3.2.3、导线的连接: <br> 3.2.3.1、当设计无特殊规定时,导线的芯线应采用焊接,压板压接或套管连接。 <br> 3.2.3.2、导线与设备、器具的连接,截面为10mm2及以下的单股线可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截面为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应先拧紧搪锡或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多股铝芯线和截面大于2.5mm2多股铜芯线的终端,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焊接或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br> …… <br> 3.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 <br> 3.3.1、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br> 3.3.2、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照明装置时,应采用予埋吊钉、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空心砖墙不得采用螺栓固定。 <br> 3.3.3、在危险性较大或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br> 3.3.4、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br> 3.3.5、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br> …… <br> 共14页,编制于2010年<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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