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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业主的安全责任及安全监理责任的权责错-监理安全控制

内容简介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监理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也越来越多,背负越来越多的责任,责任有无限扩大倾向,甚至成为推卸责任的对象或牺牲品。在本质上,监理是受业主顾请对工程进行管理服务的,监理的权力来自业主。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业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只有质量责任,所以业主只授权监理以质量监理的权力,无法授权安全监理的权力。但相关法规又规定了监理的安全监理责任,所以监理的安全责任与权力存在着错位问题,权力与责任不统一。业主不用负有施工安全责任,而安全监理责任却使监理变成受业主顾请对施工安全负无端的责任。究竟业主要不在工程施工安全上负有一定责任,监理安全责任的权责错位问题如何解决,这里作一下探讨。 <br> 2 业主承担安全责任的前提 <br> 3 业主承担安全责任的法理基础 <br> 4 现行法律法规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规定的缺失 <br> 5 业主安全责任规定缺失的原因 <br> 在实践中,业主对监理在质量方面的措施是基本支持的,但对监理在安全方面的措施却爱理不理,原因就是业主没有安全责任,所以法律应当规定业主的安全责任及相应工作。 <br> 那么业主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应该做些什么工作呢?笔者认为业主所应做的工作是:在工程中派出安全代表,参加工地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醒或要求承包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工人的安全及其健康;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商降低施工安全标准;要求承包商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安全指导;要求承包商遵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指令;配合监理工程师在安全方面的措施;参加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并由各方参加的工地安全状况的定期检查等。 <br> 只有明确了业主在建筑安全生产的责任和工作,业主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受权才有法律上的依据,业主则通过订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明确其安全责任,工程参建各方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 <br> 监理是企业,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同,法律规定了其质量安全监督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质量安全监督的权力,其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如规定了业主的安全责任,业主又通过订立合同委托了监理的安全监理权力,并使之承担了安全监理责任,则监理的安全监理权力和安全监理责任也将统一,如此“安全监理责任”错位问题将得到解决。当然安全监理合同如何订立需进一步讨论,但相信通过探索实践和市场调节,将很快得到完善。另外,如果担心工程的业主是政府部门,并使之也承担安全责任,则可通过成立项目法人、通过项目代建企业代理工程建设或通过公开招标购买房产的办法解决。 <br> 4页<br><br> <BR /> <BR /> 通过对业主的安全责任深刻分析,得出了这个结论:只有明确了业主在建筑安全生产的责任和工作,业主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受权才有法律上的依据,业主则通过订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明确其安全责任,工程参建各方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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