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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栏杆观感质量要求(图)-监理质量控制

内容简介栏杆强制性条文、防腐、外观质量要求: <br> 一、栏杆加工及安装必须严格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相关强制性条文; <br> 二、栏杆的防锈及面漆: <br> 1、室外铁艺栏杆的除锈采用喷砂或酸洗方式,防锈采用热喷锌或热浸锌处理,采用的底漆、面漆性能应与防锈镀锌层相溶,不得起皮脱落。2、室内钢质栏杆的除锈采用喷砂,防锈可采用普通防锈漆,面漆可选用调和油漆。 <br> 三、栏杆的细部外观: <br> 1、表面无损伤、划痕、污染。 <br> 2、栏杆自身杆件组装横平竖直、几何尺寸一致,无明显水平或垂直等误差。 <br> 3、扶手与墙面、立杆与装饰面相交部位打胶封闭胶缝均匀,界面清晰。 <br> 4、木扶手防腐到位,接缝平整、密实,表面打磨平整、无毛刺。无翘曲变形。 <br> …… <br> 栏杆制作、安装强制条文要求: <br> 一、 栏杆承受的水平荷载、高度及立杆间距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6.6.3条] <br> 1 、栏杆应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4.5.2条) 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应取0.5KN/m ; 学校、电影院应取1.0KN/m。) <br>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br> 4、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br> 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br> 12.5.7 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 及以上,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 <br> 三、《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2003版) 》 <br>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br> …… <br> PPT格式,19页 <br><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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