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 1、本篇应作为建设管理代理工作计划比较全面、详细,但没有开展工作法律依据。2、从本篇文章来看,显然另有监理公司,建设管理代理对监理干工作涉太多,采取了明显不信任的态度,监理将无法更好地开展工作。而代理由于管理的事情太多,导致业主及代理的成本增加,此我国的社会监理制的大方向不符。3、本篇的版面较差。
<BR /> 从业主逐渐在寻求所谓过程控制来看,监理的作用确实发挥的不够。据说代理制在我国将推开,是大势所趋,尤其是公益性项目。目前,已有成功的案例。能有一个“大纲”当然是好事,即使不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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