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 第三章 旁站监理的程序和方式 第四章 旁站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职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内容简介第一章 总则 <br>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br>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br>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br>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br>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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