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安全监理的依据: <br>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br>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br>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 <br>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br>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br> 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br>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br> 江苏省建设监理规程; <br>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GF—1999—0201) <br>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 (GF—2000—0202) <br>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 <br> 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br> 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安全监理的依据与本条适用; <br> 2、 监理合同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的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br> 3、 监理合同第十八条(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监理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br> 三 、 安全监理的方法 <br> 1、 日常巡视 通过日常巡视,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指令,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br> 2、进行安全检查 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防汛、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要求施工单位组织规模较大的月、季、季节、节日及专题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时,监理单位要跟踪介入检查,同时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资料。 <br> 3、监理例会检查督促 由施工单位在监理例会上针对施工安全管理做专题汇报,检查上次例会有关安全生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事项的原因,确定下一阶段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明确重点控制的措施和施工部位。 <br> 4、召开安全监理专题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可根据工程施工部位、危险程度及必要性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br> 5、发出口头指令或文书指令及信函 <br> 1)口头指令 现场巡视发现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或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补救及需紧急停止施工来不及发文书指令时,可即时发口头指令;重要事项24小时内补发文书指令。 <br> 2)工作联系单 如发出口头指令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监理人员认为必要时,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 <br> 3)监理通知 当发现安全隐患,监理人员发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后,施工单位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 <br> 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 <br> 一)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报审程序 <br> 二)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的报审程序 <br>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报审程序 <br> 四)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br> 6页<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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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 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当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内容,稍加增减,即可使用,可以大大减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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