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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综合管理

文件类型: pdf
界面语言: 简体中文
运行环境: NT/2000/XP/2003/Vista
授权方式: [db:授权形式]
软件大小: 481.0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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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类型: [db:软件类型]
软件登陆: 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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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简介: 内容简介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br> 7.2.3 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 <br> 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br>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br>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 <br> DQSJ.VICP.CC <br> 4 <br> 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 <br> 位。 <br> 8.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br> 8.3.5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 <br> 暖。 <br> 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br> 8.5 电气 <br> 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br> 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br>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br> 8.5.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 <br> 器。 <br>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 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 <br> 全型插座。 <br> 8.5.6 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br> 8.5.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br> 8.5.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 <br> 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br> 9.4.3 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br>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br> 低于1.00h 的不燃性构件。 <br> 9.7 消防电气 <br> 9.7.1 10 层及10 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 <br> 9.7.2 35 层及35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r> 9.7.3 10 层及10 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br> …… <br> 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 <br> 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br> 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 <br> 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 <br> 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 <br> 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br>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br>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 <br> 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 <br> 规范第3.4.1 条和第3.5.1 条的规定。 <br>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 <br> 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br> 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 <br> 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br>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br> 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 <br> 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m 时, <br> 可设置在屋顶上。 <br>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 <br>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br>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 <br> 宽度不小于1.0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 的窗槛墙; <br> 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br>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 <br> 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br>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 <br> 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br> …… <br> 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 <br> 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br> <br><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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