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12月20日起,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合格名单上报,省厅将抽查!
住建厅: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12月20日起,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合格名单上报,省厅将抽查!
来源: 辽宁住建厅 发布时间: 2023-11-30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自贸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核发资质延续 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即日起可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企业行政审批 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建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住建部通知要求为准。 二、省市级核发资质延续 1.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地为沈阳市和各自贸区的企业除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将由省厅统一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沈阳市和各自贸区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自行开展资质延续工作。 2.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核查工作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2023年12月20日起,上述建筑业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省政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3.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条件进行核查。其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相关要求,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相关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考核。 4.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资质延续工作。各地要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确保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每家企业,同时要提高审核效率,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各地自2024年1月起,每半个月将合格企业名单汇总上报省厅(详见附件2),省厅将适时开展抽查。对于审核合格的企业,省厅将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换发电子证照,届时企业可在系统内自行下载。2024年9月30日后,省厅不再接收市级上报的合格名单。 三级资质延续工作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联系电话:024-23447677/7688 电子邮箱:jzyggc.szjt@ln.gov.cn 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合格名单汇总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查看全文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自贸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核发资质延续 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即日起可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企业行政审批 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建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住建部通知要求为准。 二、省市级核发资质延续 1.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地为沈阳市和各自贸区的企业除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将由省厅统一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沈阳市和各自贸区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自行开展资质延续工作。 2.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核查工作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2023年12月20日起,上述建筑业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省政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3.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条件进行核查。其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相关要求,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相关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考核。 4.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资质延续工作。各地要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确保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每家企业,同时要提高审核效率,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各地自2024年1月起,每半个月将合格企业名单汇总上报省厅(详见附件2),省厅将适时开展抽查。对于审核合格的企业,省厅将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换发电子证照,届时企业可在系统内自行下载。2024年9月30日后,省厅不再接收市级上报的合格名单。 三级资质延续工作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联系电话:024-23447677/7688 电子邮箱:jzyggc.szjt@ln.gov.cn 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合格名单汇总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查看全文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有所侵权,违规,请发送链接至 tmgczl@163.com 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本文地址://jianzhu/news/4701.html

住建局:房建工程围挡高度统一设置4米、市政3米!外挂仿真草皮!2月1日起直奔工地检查
国务院审议通过《新版资质改革方案》,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2023年12月31日,资质改革尘埃落定!!!
【29地】全国二级建造师成绩查询地址+合格分数汇总(新增黑龙江)
重要!已有17地公布二建合格人数名单!
山东公布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住建厅:原“八大员”证书有效期已去除,无需参加继续教育!招投标、施工备案不作强制要求
住建厅:资质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重磅!住建部刚发布:资质延续领取证书说明
省发改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统一采用电子招投标!编制招标文件应使用全省统一示范文本
实务38分合格!
住建厅:11月15日起,对建企资质实施每周动态核查!中标后项目经理考勤不合格的,对该中标人所有建企资质进行动态核查!
省厅:自12月1日起,凡新开工建设工程均须统一使用本《监理现场用表》第七版
注意!各省相继发布资质延续通知!重点考核注册人员!
住建部资质延续《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说明!企业/个人业绩需入库,企业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向省厅提出申请
住建委:11月1日起,申请施工二级资质延续的,个人业绩、建造师、职称、技工等人员需满足三级标准要求!
通过率太低,合格标准直降8分!
住建部《企业资质延续操作流程说明》,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社保必须唯一!不得挂证!
住建部:资质延续系统10月20日开放!附申报步骤!原下放省份需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