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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四-监理考试

文件类型: doc
界面语言: 简体中文
运行环境: NT/2000/XP/2003/Vista
授权方式: [db:授权形式]
软件大小: 8.00KB
软件等级:
资料类型: [db:软件类型]
软件登陆: 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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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数: 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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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简介: 内容简介合同中期限的概念及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复习提示1: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是一个法律术语,仅用来判断承包商是否按期完成了工程。合同工期并不是合同中写明的日历工期,而是等于合同中注明的日历工期天数加上非承包商理由而由工程师批准的顺延工期天数。采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可以用于判断承包商是否按期竣工还是提前竣工或是拖期竣工。
复习提示2:
施工期:
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
复习提示3:
缺陷通知期:
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竣工日期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至合同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
复习提示4:
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颁发履约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结束。
复习提示5:
履约证书:
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缺陷通知期满,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业主应在颁发证书后的14天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证书。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或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应超过竣工日后的2年。
复习提示6:
履约证书与最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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