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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未见证取样、非建设单位委托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作工程验收!检测机构设备应为自有设备

[db:作者] 建筑知识 来源:[db:来源] 2024-02-15 23:16:54 0 设备 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 取样 出具 应为 用作 验收 自有 见证
住建厅:未见证取样、非建设单位委托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作工程验收!检测机构设备应为自有设备 来源: 浙江住建厅 发布时间: 2023-09-11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01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非建设单位委托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2.未经登记或未接受监督管理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3.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下文附本规定全文); 4.能力验证或比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整改期间所出具的相关项目参数检测报告;  5.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6.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02实施见证取样 1.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并明确检测数量。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与收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检测试样应有清晰且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送至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由见证人员见证确认。 3.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委托信息、唯一性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涉及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测项目,应当经见证人员、收样人员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发收样回执并各自保存,作为已送(收)样品的凭证。 4.检测机构不得接收无见证封样或无见证人陪同送样等真实性存疑的检测试样。 5.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不合格样品台帐,单独存放不合格试样,存放时间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6.现场检测应当不少于两名检测人员,留存检测过程影像记录,并对所检部位进行标记。 03检测机构必备设施应为自有设备设施 1.检测机构从事相关检测活动所必需的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应为自有设备设施。 2.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收样室和样品室,具备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参数的应当设立混凝土标准养护室。 3.从事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空气样品等对检测试样流转环境、时效有明确要求的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在工程项目所在设区市设立检测场所。 04建设单位应当单独列支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1.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项目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批次、检测数量。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由其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或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3.涉及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列支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与检测机构签订双方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   ▏原文如下: 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3年10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943508675@qq.com。 2.通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信封请注明 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反馈意见 字样),邮编:310005。   附件:1.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版).pdf           2.《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版)》反馈意见表.xls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 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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