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工程监理 > 监理管理

小议中国特色监理面临的问题-监理论文

文件类型: doc
界面语言: 简体中文
运行环境: NT/2000/XP/2003/Vista
授权方式: [db:授权形式]
软件大小: 12.00KB
软件等级:
资料类型: [db:软件类型]
软件登陆: jian
作 者 :
解压密码:
点数: 4点
点数说明: 下载点数获取方式:
(1)通过充值获取点数在线充值
(2)通过每天签到获取点数,每天赠送的点数随机签到
(3)通过共享资料,别人下载有收益分成发布
下载地址: [ 权限:普通会员 下载地址1 ]
软件简介: 内容简介监理的理论基础是项目管理理论。所以监理制度在中国建立且形成了中国特色。 <br> 监理定义中说:“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中“有关”是具体指哪些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呢?笔者觉得这里含糊不清。“有关”恐怕有两层意思,一是规范监理行为本身的法;二是监理活动中,监理人员用以判别他人行为是否规范的法。由此引伸出几个问题:①监理违反规范自身的法;②业主违法,监理发现并提醒了,而业主未改;③业主违法,但监理没有发现;④承包单位违法,监理发现并提醒了,而承包单位未改;⑤承包单位违法,监理没有发现。第一个问题很简单,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第二个问题也好处理,再高上报告就行。第三个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业主违反的一般是建设程序问题,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监理应审查哪些程序,而监理没有做,则监理有过;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监理要审查哪些程序,则监理是否有过?实际操作中也有。第四个问题也好处理。第五个问题与第三个问题一样,而更复杂一些。对材料、设备、工程实体的验收而言,监理没按要求验收,监理当然有过;对施工方案的审查,而监理没有发现其中问题,监理是否有过?现实回答是有;当工程现场有违反安全规范,操作规程的情况,而这些隐患是承包单位或其人员自身造成的,监理是否有过?现实回答是有。 <br> 通过上面分析可知,第三、第五个问题是由他人引起的,监理负了连带责任。所以“有关”就产生一系列问题来。这些规范他人的行为,由他人违反,而由监理负上带连责任的“有关法”究竟有多少?能不能列举出来,好让监理人员努力学习。退一步讲,这些“有关法”都列举出来了,监理人员又学习了,哪怕有监理工程师证、监理员证、安全监理员证了,是否就能发现所有安全问题,确保不出事故? <br> 法律关系结构有条公式:N=F(xy),其中N=法律关系,F=法律关系规范元式,x=法律关系的主体,y=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特定行为。在法律关系的规范元式中,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负担[]。在这里,双方主体分别是执法机构和监理,法律关系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法律关系规范元式是权力——责任,执法机构拥有监督监理的活动是的权力,监理则承受了质量安全监理的责任,法律关系所指向的行为是业主或承包单位违法。 <br> 从法律关系结构公式可以看到,上面第三、第五个问题,其实是业主或承包单位违法,监理受到牵连,负上了连带责任。相当于以规范他人的标准来判定监理是否违法。这样显然有悖法理和常理了。这如同一个病人去看医生,除非医生违规,仅因为医生技术水平没有发现病人病因,或发现了病因也未能治愈病人,就拿医生来问罪一样,同样不合道理。 <br> “有关”一词,我们经常在“有关”部门的“有关”公文中见到。“有关”真的很好用,说不清时就用“有关”都概括了。出了“有关”问题,“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都不用负责,拿出“有关”条款说:跟监理“有关”。这归入文字游戏一类,监理人员觉得一点也不好玩。 <br> <br><br> <BR />
下载帮助: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夹 错误报告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有所侵权,违规,请发送链接至 tmgczl@163.com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本文地址:http://www.tmgczl.com/gongchengjianli/jianliguanli/2019-05-31/55987.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验证码:
资诺讯广告飞猫资源网

Powered By 工程资料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